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章程
为贯彻《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苏科技规〔2018〕133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奖项的全称: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宗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公正性、先进性,为广大科技工作者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科技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更好更快发展。
第三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性质: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是由徐州市发明协会面向社会发起设立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是国家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监督和指导单位为徐州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范围:江苏省范围内为主和淮海经济区内自愿申请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技创新奖”、“科技人才奖”、“发明创业奖”、“民间发明奖”等奖种。
第七条 通过开展学术交流,举办学术讲座、学术研讨、发明展览等活动,提高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办奖质量和水平,推动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完善和提高。
第八条 充分发挥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平台作用,大力促进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推广、科技博览、发明展览等系列活动,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的更好结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的领导机构为徐州市发明协会常务理事会。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承办机构为徐州市发明协会秘书处,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欣欣路1号澳东印象城酒店B号楼308室。
第十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委员会设立专家指导工作委员会、专业评审工作委员会、监督审查工作委员会等三个专门委员会,为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委员会的咨询、服务和监督机构。
专家指导工作委员会主要是对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发展和完善提出指导意见,健全和完善各项技术指标和评估体系等。
专业评审工作委员会主要是审核申报推荐项目材料,根据需要设立学科评审组,确定评审专家名单,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等。
监督审查工作委员会主要是对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和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来人来信和各种举报,提出处理意见,防止学术腐败和其他不良现象的发生等。
第十一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日常工作协调调度和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事宜。办公室下设咨询服务、宣传策划、项目申报等部门,分别承担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咨询服务、开展宣传策划活动、申报项目的审核汇总以及财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申报、推荐和评审、奖励
第十二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采取分级开展、层层把关的办法进行。
申请人所在单位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项目申报、评估审查和专业初审工作,形成评审和推荐意见,确定推荐评奖等级,报送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办公室。
徐州市发明协会秘书处负责审核和汇总各单位报送的推荐项目材料,提交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委员会专业评审工作委员会,开展复审和终审答辩等工作,拟定评奖等级意见并进行公示。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对项目申报、推荐和初审、复审、终审答辩、公示和异议处理等全过程进行审核,确定评奖等级意见。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委员会据此制定《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奖励的原则进行。由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委员会统一制作奖牌、证书和表彰决定;鼓励获奖项目和人员所在单位(系统)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设立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的筹措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由科技服务收入、团体会员、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捐款赞助,同时接受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赞助。奖励基金的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从科技服务收入和会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 在条件许可时,发起成立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基金会。
第十八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秘书处具体承担单位的社会捐助和日常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九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第二十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终止,应当召开徐州市发明协会常务理事会,于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注销后的剩余资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用于其他公益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徐州市发明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徐州市发明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在3个月内向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公场所和奖励章程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26日徐州市发明协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