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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
时间:2018-6-19 17:19:09来源:
 
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江苏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苏政办发〔2018〕29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奖字〔2017〕43号)、《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8〕134号)的精神,依据《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章程》、《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秘书处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学者(以下简称专家)是指:
(一)与徐州市发明协会签订合作协议的专家;
(二)具有高级职称的徐州市发明协会理事;
(三)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
(五)2000年(含)以后的省、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淮海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六)2010年(含)以后的省、市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提名专家年龄:省、市科学技术奖和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不超过70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具备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和市级以上专业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法人组织机构。
    第三章 提名条件
    第六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第七条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第八条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完成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所在奖种的评审活动。
    第九条 2名以上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项目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第十条 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四章 提名程序
    第十一条 徐州市发明协会秘书处每年度公开发布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通知。
    第十二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机构、部门,根据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开展提名工作。
    第五章 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提名单位正式提名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或在本单位网站上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提名单位和专家应责成项目完成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企业和人选方可提名。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
    第十四条 正式提名受理后,实行形式审查合格项目、专业组初评结果、综合评审结果三阶段公示制度。形式审查合格项目公示时间7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完成人、完成单位、项目简介等;专业组初评结果公示7天,公示入围项目名称、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综合评审结果公示7天,公示拟奖励项目名称、拟奖励等级、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有异议的人员或者单位请在公示阶段实名提出异议,匿名举报不予受理,过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建立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择优提名。2名以上专家联合提名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提名者应填写徐州市发明协会秘书处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并根据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材料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 提名者向徐州市发明协会秘书处正式提名前,应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协调完成单位组织提名相关材料并公示,提名机构和部门还应在本机构、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再次公示。
    第十八条 当年度项目或完成人不得被重复提名或被多个组织、部门联合提名。
    第十九条 提名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以及《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章程》、《徐州市发明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连续两次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的提名专家或机构,提名资格暂停一年。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三次提名均未获奖的提名者,提名资格暂停一年。
    第二十二条 违反徐州市发明协会秘书处有关管理规定或列入科技信用管理记录严重失信行为的提名者,暂停或取消提名资格。
    第二十三条 提名者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徐州市发明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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